(人社厅函〔2017〕1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对象
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复评内容
(一)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包括主体资质、运营机构、硬件建设、服务功能、管理制度建设等。
(二)示范基地运营业绩情况。包括孵化场所利用、创业实体孵化、提供就业岗位等。
(三)示范基地发挥作用情况。包括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示范性创业服务、带动其它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等。
三、复评标准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四)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四、复评方式
(一)通过查阅资质文件、服务档案、管理记录、统计报表等进行资料核查。
(二)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访谈等形式进行综合核查。
(三)根据资料核查、综合核查结果,形成复评报告。复评报告应包括复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对各项内容的复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发展前景展望等内容。复评报告须对复评对象是否符合复评标准作出明确结论,对是否同意继续保留其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出明确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复评工作组,合理制定复评方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复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复评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将《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报表》于2017年6月14日(周三)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白迎新、陈志集
电话:(010)84201533、84202533
传真:(010)84201533
电子邮箱:baiyingxin@mohrss.gov.cn
附件: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报表(略)
2.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