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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7-03-30

[案例]

谢先生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谢先生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但造成了经济损失1万余元。事后,公司以谢先生失职为由,连续扣发谢先生两个月的工资。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结合本案,退一步说,即使是谢先生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失火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连续扣发其2个月工资的做法也是违法无效的。(杨学友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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