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提出辞职还没到30天呢,凭什么不能撤回辞职申请?”张洋想不通。
张洋在一家木雕工艺品厂已经工作两年了。由于他的雕刻技艺日益精进,不仅厂里的老板越来越器重他,连其他工厂也开始对他伸出橄榄枝。这不,最近,另一家木器厂的王老板向他许诺,只要他跳槽,就让他做技术总监。
张洋动心了。当天,张洋就草拟了辞职申请送到公司领导那里。公司领导再三挽留,但张洋却很坚决。无奈之下,公司一边为他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物色人选接替他目前的职务。
没想到,还不到10天,王老板又给张洋打来电话,说由于厂里的用人需求有调整,聘用他的意向取消了。张洋赶紧回公司,以自己辞职申请上交仍未满30天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然而此时,替换他的人都已经上岗了,公司拒绝了张洋。张洋又懊丧又生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但他没想到的是,仲裁委居然驳回了他的申请。仲裁员告诉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一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劳动者的辞职权已经行使完毕,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那里。
“你的公司已经安排人接替了你的工作,当然不可能再为你付出更多的成本。这是公司的权利,你应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