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于某以月工资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所在单位某机械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开庭查明,某机械厂实行计件工资制。2016年1月至8月,于某每月出勤只有十几天,最少的一个月出勤9天,未出满勤系于某因私事请假。
查明事实后,仲裁委驳回了于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时,实行日工资制者,不发工资;实行月工资制者,照扣工资。我国制定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最基本保障,但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本案中,于某2016年1月至8月因个人原因每月均未出满勤,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有权拒付工资。于某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侯力强 邵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