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专业技能和实务操作经验优势,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以下就是他们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件典型案例。
当事人魏欣(化名)2013年11月25日受聘于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从事网站美工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魏欣月平均工资标准3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魏欣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500元。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8月18日,魏欣均在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进行打卡上下班,期间共延长工作时间87日零8.5小时。
2015年8月14日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给魏欣送达了劳动合同签订通知,其内容:“魏欣同志:现通知你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与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初始日期为入职时间。逾期不签或拒签劳动合同,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特此通知!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加盖医院章)2015年8月14日。”魏欣在特此通知下方写明:“非本人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因入职时承诺交五险一金,现只交三险一金,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非自愿放弃。魏欣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8日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对魏欣作出辞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魏欣。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在作出决定辞退魏欣前未给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此劳动争议,于2015年9月10日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吉劳人仲字(2015)第4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魏欣不服,委托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受聘律师杨启浩于2015年9月11日向法院起诉,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欣诉称:魏欣于2013年11月25日应聘到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工作,入职时填写了《应聘申请表》、《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入职登记表》。魏欣入职后,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向魏欣发放了《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关于如何执行公休的规定》,同时又向魏欣发放了《关于新员工试用期间辞职辞退薪酬待遇规定的告知书》、《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基本准则》等相关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魏欣根据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的要求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大马路支行办理了工资卡,由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按月向魏欣发放工资。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虽未与魏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魏欣遵守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规章制度,接受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日常管理,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按月发放工资报酬,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魏欣在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处工作期间,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未与魏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魏欣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支付加班费。
综上,原告魏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魏欣与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之间自2013年11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2.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20元;3.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向魏欣支付经济补偿金6710元;4.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向魏欣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905元;5.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向魏欣支付加班费17507.87元;6.诉讼费由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承担。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自2015年1月7日起,魏欣与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需要支付3500元×1个月×2倍=7000元的赔偿金。并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给付原告魏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25元。由于原告经常加班,且未得到加班费,由吉林某不孕不育医院给付原告魏欣加班费17507.87元。
通过此案例可知,当劳动者遇到以上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打卡记录,例如银行工资转账的流水凭证等,而且如果入职一个月内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无缘无故被辞退的,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的赔偿金。如果平时加班很多,但是又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通过打卡时间记录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加班补偿。(王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