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籍农民工杨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系机械厂钳工,今年以来,工厂决定实施“末位淘汰”,凡是工作效率连续三个月排最后一名的将会被淘汰。杨先生问:在“末位淘汰”制度上,我国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针对杨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律相悖。但是,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与法律不符。
同时,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