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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工网 时间:2018-12-19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出台新政策,打出一套就业扶贫“组合拳”。

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县级以上新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基地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适应岗位技能需求。

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增加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因需设岗”的开发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度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等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女性16至50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 ,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优化项目开发,对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对未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各县(市、区)可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确定需增加的职业工种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据悉,以上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吉林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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