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就业转型,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与就业协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有色、石化、冶金、建材、食品等传统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稳定其就业规模。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充分发挥兰州新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的战略平台作用,积极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带动我省创新创业、拉动就业。落实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带动小微企业蓬勃发展,持续增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引导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兰白试验区科技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多渠道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动新兴业态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保等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缴纳费用有困难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行并联审批,推广“互联网 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推动更多部门将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总结推广统一市场监管试点经验,按照中央安排,积极推进我省统一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创新创业平台。加快推动双创示范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利用各类园区、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优胜劣汰。2020年前,建成100个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符合条件的省上给予每个60万元奖励补助。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作用,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入孵初创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典型等给予资金扶持。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继续实施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工程,夯实大学生就业创业基础。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模式,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开展创业创新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持续推动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加大对全省各类双创示范区支持力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期限额扣减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创业初期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创业发展带动社会就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四、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动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落实见效。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机特岗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学费代偿、资金补贴、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高校毕业生流动渠道。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加大困难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和专门台账,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开展精准指导和服务,对贫困家庭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全程跟踪,直至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团省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二)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要对企业分流职工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和就业去向,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200元的生活费补助;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内部退养人员,督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健全实名制管理台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确保每个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要分类制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伤残病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零就业家庭中的青壮年成员,可通过培训提升技能、组织劳务输出,帮助其就业创业或转移就业。对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按规定优先享受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十五)支持民族地区就业创业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予以适当照顾。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力度。采取政府引导和产业带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民族餐饮、食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古建筑维修、民族特色旅游等我省民族地区优势就业领域,支持优势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高校毕业生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指标分配等方面,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等负责)
(十六)缓解困难地区就业压力。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其转型发展,积极培育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对接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鼓励支持资源型城市通过转型发展吸纳带动就业。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就业困难人员有组织输出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扶贫,带动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七)拓宽贫困地区就业渠道。支持贫困县市区依托当地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鼓励企业稳定聘用贫困劳动力,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在乡镇(村)创建扶贫车间(或工厂)、加工点,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从事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加大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的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等建设。(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八)加强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实际,以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中青壮年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创业带头人等群体为重点,紧贴市场需求和劳动力意愿开展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普遍与个案相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劳动力培训信息资源,根据培训需求、年龄特征、文化层次等现状,分类精准施策。围绕发展劳务经济,突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基本技能的要求,培养有需求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就业技能,提升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围绕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突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着眼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经营管理能力,紧密结合种植、养殖等当地优势产业开发,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的科技素质。依托我省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大力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工作,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能够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提供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持续实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结合扶贫工作筛选一批有示范效应的就业扶贫脱贫基地。开展贫困地区企业与贫困劳动力对接活动,帮助其就地就业。通过“千企帮千村”、“粤陇携手民企陇上行”等活动,促进劳务对接。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有效加强省际劳务协作,积极开展东西部扶贫对口协作工作,建立完善对口劳务协作机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妇联等负责)
(二十)鼓励各类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结合扶贫攻坚、新农村建设等,到农村就业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脱贫致富。实施好科技特派员精准扶贫创新创业专项行动,引导科技特派员带着技术和项目进村入户,在农村创新创业。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水平
(二十一)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以开展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校企合作、表彰奖励为载体,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重点通过师徒传授、能人带动、技能竞赛、跟进服务、上门鉴定等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落实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积极构建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渠道的作用,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和特殊就业人群职业培训计划,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行动计划、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及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积极探索试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推行培训鉴定输转一体化模式,使每个贫困家庭有培训需求的劳动力都能得到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证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不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要将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着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以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为导向,健全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大力发展第三方就业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互联网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就业创业服务。(省人社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消除城乡、区域、行业、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七、强化工作责任,狠抓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实
(二十六)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七)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加强形势研判。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改进就业统计方式,充分发挥“大就业”信息系统作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对在建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带动就业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省统计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九)防控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可采取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进一步加强失业预警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和定期报告就业失业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参考。(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十)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负责)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