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李镇长,有个劳动争议的案件闹到我们派出所了,你能过来帮忙调解一下吗?”前不久的一个周六,广西桂林市荔浦县马岭镇副镇长李庆和接到一个电话,当时他已回到距离镇政府20多公里的家里。群众遇到困难,电话就是警情,李庆和立刻从家里赶往镇派出所。
原来,镇上衣架厂的女职工李某辞职后,工厂在结算工资时给她少算了2000元的节假日加班费,李某扬言,“今天拿不到钱就一直坐在办公室不走了。”工厂代表认为李某无理取闹。最后,工厂负责人打电话报警,双方一起被请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联系了该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庆和。
李庆和安排双方在派出所会议室进行调解。双方在陈述事件经过时各有出入。李某认为:“厂里为了赶进度,安排我们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现在我离职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三倍工资。我没有错,这是我应得的。”
工厂代表则认为:“节假日上班属实,但已经给你调休了,不能再算三倍加班费。你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这该怎么算?按照规定,厂子要扣你的工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当时已经到晚上了,李庆和建议双方明天上午9点到衣架厂再一起协商。
第二天上午,双方如约来到衣架厂的会议室,李庆和为李某和工厂代表各发了一张纸,上面打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李庆和为双方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我给大家这张纸的内容是李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依据,大家一起看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按照分别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李某的工资构成是底薪加计件工资,她的申诉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发放三倍工资的情形,因为她提到,2016年的春节、清明、“五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工厂都安排她加过班。
工厂代表承认了李某加班的事实,但仍然坚持企业已经安排她调休了,所以不用再发放加班工资。李庆和又解释说:“我们还有个《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里面提到,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这里明确提提到了工作日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先补休,没法补休均应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条款已经明确,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来抵加班费,而应直接支付加班工资。”
工厂代表又仔细看了条文,实在没有话说了。这时,李某也承认,“家里孩子还小,接送孩子上幼儿园耽误了上下班时间。我也有错,要扣就从加班费里扣吧。”双方都承认了各自的错误,最终在李庆和的调解下,老板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加班费补偿。
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根基层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马岭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成立后,李庆和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重在基层”的方针,运用综合手段,将许多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2016年,他被广西人社厅授予“2014-2015年全区优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称号。(黎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