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就业岗位。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年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返还一定数额的稳岗资金,标准按6个月的我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设立自治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构建新型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从自治区创业就业扶持基金中划出3亿元资金,设立自治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选择两家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融资,并按照6︰3︰1的比例,由自治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分担代偿责任。鼓励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部分,由自治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给予全额补贴。各地(市)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规定,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化险增信功能,积极推动本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有创业意愿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合伙创业的,创业贷款可以累加,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贴息办理流程按照藏财金字〔2017〕37号文件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市)、县(区)要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建设一批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中心和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新创业中心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要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属于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和水电费,属于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提供不超过1年的补贴支持。上述资金从就业扶持基金和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未就业青年,组织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区委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19年1月1日起,对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发放探亲路费补贴,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区外企业工作满3年的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并享受笔试加分政策。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城镇未就业人员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城镇未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教育引导,增强其失业登记的主动意识。要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对未就业人员进行帮扶,对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就业的,精准推荐适合其就业的岗位信息(每次不少于3个),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进一步提高农牧民培训的精准度和覆盖面,增强技能和岗位对接,增加工资收入。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市)、县(区)“订单定向式”农牧民培训人数不低于培训总人数的30%,并逐年提高,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60%以上。各类企业要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吸纳我区农牧民就业,在藏建筑施工类企业项目建设中我区劳务用工量应占工程用工总量30%以上。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有序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力争5年内有组织输出的劳动力达到50%以上,对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300元。对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就业,且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2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组织到区外就业,且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1000元一次性路费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扶贫办、工商联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就业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联动机制,对其输出的劳动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培训,提升岗位技能,定向输送给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联动机制,对用人单位新录用或转岗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岗位匹配度和适应性;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动机制,输出地提供“就业需求清单”,输入地提供“岗位供给清单”,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各类求职人员精准推送岗位,实现岗位信息的“无缝对接”;建立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家政服务行业吸纳人员就业,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培育一批“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家政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劳动技能培训
(十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全额补贴培训经费。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失业人员精准帮扶
(十二)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我区各类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当地免费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劳动者属西藏户籍的,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优先享受职业培训、一对一帮扶、政府购买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11号),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实名制服务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困难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登记管理,简化证明手续和办事流程,实现 “一站式”服务。综合运用就业大数据,因人施策、分类施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管理,实现精准就业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工商联、财政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标准根据我区物价指数、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述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五)强化工作职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紧盯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统筹谋划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布就业政策清单,扩大社会知晓面;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农牧区宣讲政策;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规程和工作流程;做好统计监测,密切掌握就业动态。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确定我区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困难国有企业和困难非公企业范围,及时掌握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帮助困难企业主动做好稳定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在意见印发之日起7日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推动我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各相关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