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精神,深入实施“和谐同行”三年行动计划,抓实做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程,在企业和职工中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理念,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和谐谋发展 双爱促振兴”为主题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团结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以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及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为奋力开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以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主线,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健全创建工作体系,推广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和引导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全面总结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经验(4月)。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已认定的辽宁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力求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展现企业、园区开展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优秀成果,每个地区至少选取一户企业、园区打造本地区创建活动特色品牌,于5月1日前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各地创建活动特色品牌企业、园区进行深入指导、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园区创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方式方法,对已具备成熟条件的品牌企业、园区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宣讲活动,并适时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活动。
(二)组织实施省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验(4-5月)。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企业评分标准》)《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园区评分标准》),对辖区内已经获得省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称号满三年的企业、园区进行全面复验,填报复验意见表(见附件),于6月1日前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复验不合格的,取消称号,由所在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回牌匾、证书。
(三)积极开展a级、aa级模范劳动关系创建活动(4-10月)。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照《认定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a级、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开展认定工作。要规范认定工作程序,根据《企业评分标准》《园区评分标准》严格评价,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认定,于11月1日前将认定结果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四)深入开展“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全年)。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企业培育工作同创建活动相结合,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的通知》要求,定点选取新增培育企业,对经培育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要适时认定为a级、aa级和谐企业,对培育效果不理想的企业,要深入分析评估,查找薄弱环节,加强重点指导。年底,各地要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形成企业培育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告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五)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模式(全年)。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探索和谐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路径,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从管理向服务延伸。推动更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落实相关政策补贴和福利待遇。依托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创办极具地区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大讲堂活动,充分交流经验,促进本地区社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扎实开展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选树工作。选取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探索设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提供场地标识固定、设施内容齐备的一站式、智慧化劳动关系服务,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集体协商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主动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创建活动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政治任务,倒排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确保活动落地落实落细。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复核评价、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注重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提升创建活动关注度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联 系 人:李星霖
联系电话:024—22955745
电子邮箱: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