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已于2021年1月2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一)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之内。为申请人提供热门行业导航、标准化经营范围用语等服务,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以稳就业、扩内需、促消费、提升经济活动为目标,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放宽贷款用途,由流动资金放宽到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等;再次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合伙创业贷款额度个人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标准为5000元的初次创业补贴和标准为800-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百姓需求,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工具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普惠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延伸到家庭,提供助浴、助餐、助医、助行和助急等服务,通过服务供给增加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包容审慎监管,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依托“互联网 监管”平台建立“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名录库,为政府部门对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实施精准服务与监管提供支撑。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合理设定包容审慎监管规则和底线。建立“容错”机制,对新就业形态市场主体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电商平台实施检查,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电商平台检查,尽量减少对平台经营活动的干扰。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网络直播、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优化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引导劳动者依法合规经营。[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取消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加快推进涉企收费清单“一张网”升级,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持续开展“进千企送服务”活动,完善乱收费举报机制,切实做到“阳光收费”。开展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重点对不落实取消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价格优惠政策进行检查,确保支持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支持提供低成本场地。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实施综合举措,加强灵活就业保障
(七)推进新职业发布应用,建立新就业形态监测指标。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制定符合吉林省发展的行业评价规范,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按国家统计局要求,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相适应,促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提升,实现人才培养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为服务发展“网红经济”需求,组织开展直播销售相关基础知识、线上营销策划、直播相关技巧、产品物流配送等相关内容的技能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点建设,探索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共同合作培养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或合作办学,确保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鼓励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技能培训,普及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利用政府闲置土地和楼宇等资源,联合有关平台企业,建立和推广省内区域性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零工大集市”,帮助“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特别是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用工密集型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精准就业。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安全有序开展线下招聘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灵活就业维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社保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薪酬权益,通过开展根治欠薪专项执法行动,开辟拖欠工资投诉维权绿色通道,集中对灵活用工较多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灵活就业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自愿暂缓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并且未纳入本省或其他省份低保范围的,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督导激励和舆论宣传。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工作举措,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及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可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