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岗位工资(基本生活费),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三)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接受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四)补贴期限
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职业培训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1.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1)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
①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②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③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④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⑤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⑥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⑦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⑧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2.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gyb syb组合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已领取我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的人员。
(2)补贴标准:
①参加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gyb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24个课时。
②参加syb培训、gyb syb组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s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gyb syb组合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80个课时。
③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④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2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⑤参加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i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eyb培训每班不超过25人,不少于48个课时。
3.求职能力实训
(1)补贴对象
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2)补贴标准
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
对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
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2)补贴标准
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对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补贴对象,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30%,相关目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发布。
(三)补贴标准
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不得超过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评价补贴。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贴对象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三)补贴标准
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二)补助对象
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助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20000元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