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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0-03-0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就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操作规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及操作规程

1.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 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新冠肺炎诊断证明。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展期程序办理。

此外,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推荐材料签字盖章流程、开展不见面服务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

2.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再开发2 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

开发范围:3万个岗位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395个未脱贫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其他深度贫困县。2万个岗位主要面向75个贫困县,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

岗位类别:3万个岗位将在以往保洁、保绿、乡村道路维护等8大类的基础上,新开发爱心理发员岗位,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2万个岗位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主要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

资金来源: 3万个岗位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与市县自筹资金各承担1.5万个,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2万个岗位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服务期为疫情防控期间。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随后还要制定印发专项实施细则,具体岗位设置、人员选聘等按专项实施细则执行。

3.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补贴对象及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对经省内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或县区劳务办、乡镇政府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

政策范围:劳务输转地域范围划分为天津、青岛、福州、厦门劳务协作区(东部4市)、除协作区外其他地区(第三方地区)、县域外省域内(省内就近就业)。

交通补贴:对输转到东部4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劳务奖补:对输转到东部4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

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以上条件发放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的,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乡镇政府、劳务办向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输转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企业发放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提供的务工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由乡镇政府和县区劳务办组织的务工人员的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一卡通”账户(非“一卡通”户名本人的,也可以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单独开立 “一卡通”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交通补贴、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可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4.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号)要求负责落实。其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在稳岗补贴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各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53号)要求,抓好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等政策措施落实,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6.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7.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疫情防控期间,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一次性奖补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8.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围绕省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落实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培训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意见》(甘人社明电〔2018〕70号)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

9.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运输协议或合同、产生的运输费发票、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等资料,具体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甘发〔2020〕5号文件作为推进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质量推动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见实见效。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种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格遵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各县市区在支付各项奖补资金前,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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