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加强部门横向协调,科学控制规模。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连队(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连队(村)保洁、公厕维护等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低保家庭、因灾因病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家庭劳动力,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开展调查,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科学确定本辖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兵团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
(二)享受城镇(包括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七)其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八条 各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 各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流动、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因素确需解除聘任关系的,应区别情况,依法办理,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重新递补。对属于劳动合同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单位可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派遣协议;属于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用工形式的,依照约定处理。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连队(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师市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要为安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申请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或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个人信用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期限已满规定年限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三)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上岗资格的;
(八)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要强化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有序退岗。
对于用人单位吸纳享受补贴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要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文件的,要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兵团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