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促进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生态涵养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生态涵养区范围按照《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招用本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补贴对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他政策条件、经办渠道、提交材料、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拨付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试点
(一)在平谷区试点开展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二)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农村劳动力,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申报期内月均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符合本条(二)条件农村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后提出申请,经经办部门审核批准的,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方式,补贴所需资金按照3:1比例由市、区分担,市级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搭建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对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提供岗位对接服务,动态掌握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获取劳动报酬情况。
三、开展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试点
(一)在房山区、大兴区试点开展利用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工作。
(二)试点区可选择1-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托底安置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规定条件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1.岗位类别及员额经过区协管员队伍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核准或同意;
2.岗位管理主体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岗位经费有保障,能够确保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4.岗位适合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工作。
(三)托底安置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后,仍符合托底安置条件且继续留用的,可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托底安置人员按规定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后提出申请,经经办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方式,补贴所需资金按照3:1比例由市、区分担,市级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托底安置人员由岗位管理主体按照岗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和支付劳动报酬,并按月向同级经办部门提供托底安置人员在岗及劳动报酬等情况,由经办部门录入信息系统,作为核准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
(五)用于托底安置的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在核准前已在岗的下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托底安置人员,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4050”人员;
2.残疾人员;
3.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
4.本人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本人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
四、进行农村劳动力延缴职工养老保险补贴试点
(一)在延庆区试点开展给予农村劳动力延缴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二)集体林场等用人单位职工中农村劳动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延长聘用期且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最长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补贴。补贴标准由试点区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三)试点区可根据本区域情况,适度调整试点政策的范围、条件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畅通受理经办渠道,严格政策审核和资金监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各试点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原则,制定出台试点政策文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试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或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试点政策执行满6个月后,试点区要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工作,评估分析报告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未承担试点任务的涉农区要了解掌握本区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符合延缴补贴条件人员等情况,为后续推广试点政策做好准备。
(四)本通知涉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试点政策试点期限2年,试点到期后,已批准享受补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