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照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给予补贴。
三、在本市实施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实际缴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实际缴费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四、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21 年7月1日以前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2021年7月份以个人 身份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