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对象、招聘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这是西安市首次以办法形式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制度性明确。
公益性岗位属援助措施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这些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公益性岗位作为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公益性岗位按照开发层级,分别由市、区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有3类
《办法》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中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公益性岗位对象为11类人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1类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无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暂不安置
《办法》提出,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由人社部门统一负责。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结合求职者实际,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予以记载,对提供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招聘按照发布信息、提出申请、审查推荐及公示等程序进行。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
一般最长3年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进入岗位年龄核计。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此外,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3年工作期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多渠道就业。
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办社保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标准,并随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及时变动,工资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对未正常缴纳的用人单位,将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开发资格,且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弄虚作假者将被追究责任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若有违法,依法追究责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